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7)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还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参照适用书证的相关规定。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皆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有其正当性。只是在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中,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所涉及的书证种类包含引用书证、利益书证、权利书证以及账簿、记账原始凭证,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则没有此种分类,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书证的分类标准与分类结果皆不相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载体及内容具有不同于书证的特殊性,其在何种范围内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新《民事证据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亦未对其适用种类加以限制性规定。但是关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适用种类不受限而隐含的风险不在本文的重点探讨范围之内。本文所言的泛化适用旨在探讨其与特定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那么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书证,还是各种不同种类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得泛化适用时,都存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特定利益保护之间冲突的共性。
(二)落地实践:书证提出命令的泛化迹象
新《民事证据规定》生效当月,书证提出命令新规定在实践中就得以适用,彼时受诉法院皆严格适用该法第47条明文列举之书证类型。2020年5月,人民法院依当事人之申请发布书证提出命令所适用之书证仅包含利益书证和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并且,这些被要求提出的书证均不涉及第47条第2款列举之特定利益,兜底条款也尚未被启用。适用的书证范围严格契合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明确列举的情形。迄今为止,新《民事证据规定》生效已超过1年,随着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广泛运用,其一般化适用态势已经有所显现,缺乏限制性规定的泛化适用现象在实践中已初显端倪,发现真实的制度趣旨与特定利益保障之间的冲突难免伴随其中,书证提出命令泛化适用的危险性由文本层面走向司法实践。
如图1所示,就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各类书证的适用状况来看,与新《民事证据规定》刚生效时相比,法院对书证范围的界定不再严格局限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明确列举的情形,适用的书证种类趋于多样化。兜底条款的效用趋于明晰,在所有适用的书证中占比达到31%,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展现出较高的自由度与灵活性。兜底条款的启用意味着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亦走向一般化道路。依据兜底条款申请提出的书证种类多样化,不仅包括协议书等法律关系书证,还包括发放工资账户、内部审批文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等特殊类型的书证,上述书证多为关涉企业为日常经营管理而制作、保存的内部书证。此外,电子数据亦在实践中得以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如原告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健身卡刷卡电脑记录、“钉钉”平台考勤记录并获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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