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7)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主要包括:
一是当地产业基础情况。申报主体辖区及其所在地级行政区近3年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城乡历史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禀赋、产业融合等情况。
二是区域规划建设发展情况。包括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在建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对整体发展的意义、对其他地区的示范性,核心区域设立和发展沿革、四至范围、空间和功能布局、运行机制等。
三是当地政府支持情况。申报主体及其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区域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在机制建立、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等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四是建设思路及目标。思路要清晰、科学、具有可持续性,目标要具体、量化、可细化、可落地,能够体现区域发展水平的持续提升。
五是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立足区域发展实际,对照本方案和当地发展规划定位,提出未来3-5年的重点任务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附件为图片视频资料。包括区域及核心区域规划图、产业功能布局图、宣传图片、实景照片等。如有展示视频的,一并提供。区域及核心区域规划图、产业功能布局图需同步将空间矢量数据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组织审核,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审核方式由各省(区、市)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并在推荐文件中说明。未组织审核或未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的,视为无效申报。
(三)文化和旅游部通过组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答辩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名单。
三、验收要求
(一)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1-3年,自列入建设单位名单之日起计算。列入名单1年及以上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建设主体可根据建设发展实际,在建设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列入名单满3年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移出建设单位名单。
(二)验收流程
1. 建设期限内,建设主体根据有关安排,结合建设发展实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建设情况报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文化和旅游部验收。
2. 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对照《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验收标准》和《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指南》要求,采取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重点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各自发展及融合发展情况、《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完成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未通过验收的,可在建设期限内申请一次复验,复验仍不通过的,移出建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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