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8)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三)有关安排
验收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相关事项
(一)跨地级行政区或跨省(区、市)联合申报建设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原则上应依托国家级或省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具备良好的产业协同基础和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商有关部门组织专门评审、专门验收。
(二)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做为申报主体和建设主体时,相关材料直接报所在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按照本指南要求,牵头做好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审核、推荐工作,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申报表》《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等纸质材料寄送至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电子版材料请用光盘或U盘存储,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按照有关规定,材料寄送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填 表 须 知
一、申报主体应仔细阅读《文化和旅游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有关内容,如实、详细地填写每一部分内容。二、申报表中栏目不得空缺。三、申报主体确保在申报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和程序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并对提供参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申报主体对所提交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所提交的项目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敏感信息。五、申报材料要求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将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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