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清华等专家谈大连女童被害案:降低刑责年龄未必能一药见效(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实际上就是补缺。在英国,如果当事人没有满十四周岁,但可以认定其已经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法律是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
这种做法在中国能不能实施?我认为非常困难,这涉及到一个问题:英美法系是采取判例法,法官具有相对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中国是采用成文法。按照我的理解,中国不具备实施的土壤。
所以这只能说是一种思路,在中国不具备这种可行性。
但是这种思路实际上给了我们一个启发,这也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难题、一个大的背景: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从19世纪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青少年犯罪这种情况,都采取了特殊的一种机制。比如美国采用的是青少年法庭,如果你把它按照成人的这种追责的体制来追究刑事责任,这会体现出不公正。
荔枝新闻:中国目前青少年犯罪数据呈现出何种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争议有没有一些参考价值?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刘娜:有时候媒体的报道可能会给公众造成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率高且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但实际上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是在下降的,且较低年龄的犯罪人只占极少比例。
不管下调到怎样的一个年龄,都可能会出现更低年龄的犯罪,或者实施危害行为。可能以后会曝光出六岁、七岁、八岁的孩子实施严重的危害行为,那我们的做法是什么?继续降低年龄吗?这就面临了另外一个问题,当年龄门槛降低之后,那么这些孩子就要被送到未管所,但是未管所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上,它的效果到底有多大?其实是要打一个问号的。犯罪的惩治不能只倚靠刑法,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更应当多方面切入。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烁:为了便于进一步的探讨,在这里我直接引用一下相关数据:
“……报告第五项《儿童与法律保护》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降低。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比2010年减少32455人,减幅达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93%,比2010年下降3.85个百分点。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重为21.3%,比2010年下降14.6个百分点。”(国家统计局2017年10月27日发布的2016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
“从2009年开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就开始掉头向下,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年未成年犯罪人为7.7万多人,到2015年,已降到了4万多人,相当于2000年的水平。同样,各省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均有所下降,例如,河南2009年判处未成年罪犯5200多人,2014年降至2700多人,占罪犯总数比例也从7.80%降到3.95%;甘肃2010年到2014年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从1062人降至672人。”(华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6年下降》,载《中国青年报》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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