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清华等专家谈大连女童被害案:降低刑责年龄未必能一药见效(4)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对于这样的数据,我们一方面当然要肯定其积极意义:可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确有了些许改观;但另一方面,任何社科实证分析类数据,我们都要警惕其发生肌理及现实环境,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数字是如何下跌的?
简单讲:公安司法机关人为“轻缓化”的司法政策导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自2006年、2012年两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检察机关特别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导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不诉率大幅度提高,这在客观上降低了法院最终的统计数据。
也就是说,当我们在强调诸如“中国青少年犯罪数量持续下降”的同时,不能抛开“少年刑事司法”的实践状况,需要考虑到数字的下降有人为干预、政策导向的因素。
荔枝新闻:为防止这种极端个案再次发生,当务之急应该做些什么?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烁:我实在困惑于何谓“极端个案”?我们的《刑法》一共规定了469个罪名,其实还在不断增加。所有人都知道,常用罪名只有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目测不超过30种甚至更少。排名最后100个的“不常用罪名”——可能是属于全国3000多个法院一年到头加起来也判不了几十个、几个的罪名。如果说“极端个案”,是不是先把这些罪名统统取消了为好?
我认为,一方面,类似事件并不极端;另一方面,即便“极端”,中国刑法回应“极端”的例子比比皆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实行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制,是很多国家的做法。冒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会带来一些无法预测的后果,但对于此类未成年人仍应予以处治,可以考虑放在保安处分中来处理,比如,设立专门的训诫机构,来对这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不否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思路,这是公众一种朴素情感的体现,但是我们需要对它进行冷静、客观的分析,我们应该在大背景下思考:青少年犯罪为什么会这么突出?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在西方有家庭解体论、精神空虚论等各种理论,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四个方面:社会原因、学校原因、家庭原因和个体原因。所有人都认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重性质的,个体原因仅仅是占了一个部分。那么如果我们实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虽然把低龄犯罪纳入打击范围,但只是从个体原因当中来找原因,社会原因、家庭原因和学校原因也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所以我们对青少年犯罪的探讨应该是多方面的,深入挖掘综合的原因,并从综合的原因中找出一种综合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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