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妇女起诉其丈夫的私生子,要求967万赔偿,他如何证明自己(3)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听录音,李某询问是否从父亲的车里拿走了钱,李某说:“我告诉你,是240万,再加上你的二十万,一共是240万。”李某说道:“我不知道后面有多少个行李箱,里面有一个军绿色的行囊。我爸把东西都交给我了,我拎着包就走了。”
李某说,她将这笔钱带回了湖南,李某询问李某为什么要将这笔钱带回湖南。
刘某因抢救无效而去世。
刘某过世后,阿珍义愤填膺地将李某和严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害共计967万元。其中有:
1、近几年刘某5个工厂的营业收入217万,李某转移的现金、存款共计630万元。阿珍说,自2016年起,燕子、李某与丈夫刘某住在一起,刘某年事已高,其5个工厂的日常管理工作,都是燕子、李某在打理,而燕子和李某则是经营其他行业的收入,这笔钱是夫妻共有的,所以双方应当归还。
2、刘某为李某购置了两处房产,分别为李某购置了一部汽车、一部摩托车,共计20万元。阿珍说,李某刚从中学毕业,刚工作没几年,根本没那么多钱买车、买房子,这套房子和车子虽然是以李某名义上的,但却是用刘某的钱买的,理应退还。
对阿珍的控告,李某与燕子有何感想?
1、燕子与李某承认,他们从车里拿走了220万,但对其余财物却不认同;至于车子和房屋,李某表示,买房所需资金来自湖南老家,而车子则是靠自己打工挣钱,阿珍则表示,她无法挣钱,属于教育歧视。
2、李某认为,父亲生前曾出具《协议书》,证明阿珍结婚时有过失,阿珍与刘某约定,阿珍无权继承婚约,阿珍和四个妹妹签字同意。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显然,阿珍已经放弃了对刘某所处置的财产的处置权利。
3、就算阿珍想要这笔钱,她也是刘某的亲生骨肉,她总是称呼刘某为父亲,刘某的四个女儿则是她的妹妹,这一点,所有人都看在眼里,也得到了姐妹们的认同。自己身为刘某之子,与四位妹妹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阿珍既然要向法院提起220万,那么就应当将父亲的全部财产都拿出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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