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妇女起诉其丈夫的私生子,要求967万赔偿,他如何证明自己(4)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初审
审理此案的初审法庭
法院一审认定,该案属民事侵权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以人为先,以人为证据”的原则:
1、关于李某关于阿珍放弃夫妻共有财产的《协议书》,阿珍不承认这是她的签字,而且《协议书》的内容与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共有财产权利相抵触,故刘某与阿珍的婚姻关系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关于李某以其为刘某的非婚生子女,应当有法定的继承权,但由于李某没有出具法定、有效的亲子鉴定证明,故李某没有继承权。
3、关于380万刘某的汽车尾箱。尽管阿珍主张380万元,但是从录像中可以得知,李某仅得到220万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别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按实际发生的市价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赔偿”,严子、李某没有经过刘某、阿珍的同意,就从刘某华的车里拿走了东西,这是对刘某、阿珍的正当权利,属于违法行为,李某应该退还220万元。
4、关于刘某217万元及其余630万元,阿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为李某,根据“以人为先,以人为先”的原则,其应负举证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
5、关于李某的财产和汽车,虽然阿珍称刘某替他买的,但是没有任何相关的证据,而且由于李某都是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因此法院不支持这一部分。
一审法院最后裁定:阿珍与李某应退还220万元。
第二次审判
审理此案的第二法庭
经一审判决,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案件进入第二审。李某的身份在第二次庭审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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