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疑狱集》到《棠阴比事》——《判词经典》第一季之完结篇(5)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桂万荣亦曾自述《棠阴比事》与《疑狱集》《折狱龟鉴》的传承关系:“遂于暇日,取和鲁公父子《疑狱集》,参以开封郑公《折狱龟鉴》,比事属辞,联成七十二韵,号曰‘棠阴比事’。”此语也道出《棠阴比事》在文体上“所以有异于和、郑之书也”,那就是比事属辞,联韵而成。所谓“比事”“联韵”,就是将两道相类或相反的案例放在一起,联成一韵。“使事必相比,易于触类引伸”。试举其中“杜镐毁像 次翁戮男”,以为例示:
杜镐侍郎之兄仕江南为法官。尝有子毁父画像,为近亲所讼者。疑其法,未能决。镐幼,辄曰:“僧、道之毁天尊佛像,可以比也。”兄甚奇之,遂用此为断。
黄霸,字次翁,汉宣帝时为相。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因生一子。及欲分离,各争其子,遂讼于台,请霸断之。霸曰:“非同人类,当以禽兽处之。”遂戮三男,其子还母。
按:荀子云:“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若夫黄霸戮三男,王尊杀假子,盖举其事之类耳。法不禁禽兽聚麀,然人杀禽兽无罪,则戮之可也。
这种形式就是所谓“比事”,而所言之事恰又涉及法律上的类比。于今看来,黄霸辄戮三男,确实霸气了一些,但其适用法律的方法却有值得玩味之处。除了类比,还有“大处着眼”的意思在内。倘若只是着眼于辨子认父,甚至搞起亲子鉴定之类的勾当,那就是“小处着眼”了。小节看似合法,大节终是不合法,此俗吏所为也。
《棠阴比事》当年还得到理宗皇帝垂览,“天语褒嘉,书遂盛行于世”。桂万荣对此有“识”记之:
端明改元七月乙卯,万荣以尚右郎蒙恩陛对,首奏守一心之正,以谨治原;次奏惩群吏之贪,以固邦本。天威咫尺,荐赐褒嘉。既而玉音巽发,谓:“朕尝见卿所编《棠阴比事》,知卿听讼决能审克。”万荣即恭奏:“臣昨调建康司理右掾,待次日久,因编此以资闻见。岂料天侈其逢,误关乙览,容臣下殿躬谢。”既出禁门,便有力求此本者。
明清之间,代有刊布,惟明代吴讷有画蛇添足之举,盖“病其声韵对偶,以为序次无义,删去其相类复出者,仅存八十条,别以刑狱轻重为先后”。幸有大藏书家黄丕烈于嘉庆戊辰秋日“出番饼十四枚”购得传是楼所藏宋刻,“俾见庐山真面目”。道光年间,金陵朱绪曾又以此本影刻重刊。朱氏《重刊宋本〈棠阴比事〉序》中对于三书之异同代比较可谓知论:
和氏之《疑狱》,掎摭故实,乃法家之成案;郑氏之《龟鉴》,辩论精审,乃成案之谳语;桂氏之《比事》,依类连贯,乃成案、谳语之比例。三书不可缺一,皆仁人君子之用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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