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论我国法院副卷制度的改革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内容摘要】我国法院的案卷有正卷、副卷之分。法院副卷严格保密、严禁查阅是各级人民法院长期执行的一项工作原则。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法院副卷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它不符合司法公开和审判公开的发展趋势;违反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规律和严禁干预司法活动的规定;限制并缩小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的阅卷权;背离了现代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改革法院副卷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深化司法公开,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并使其感受到程序正义。改革的设想是通过逐渐限缩副卷中的材料范围,依对外公开阻力的不同将副卷中的材料分阶段、分步骤地转入正卷,最终实现所有诉讼材料一卷保存、彻底废除副卷的目标。
【关键词】副卷 正卷 司法公开 阅卷权 证据裁判
我国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长期采用正卷与副卷分立的做法。[1]正卷中归入的是审判过程中形成的一部分诉讼材料,[2]这些文件可以由当事人、代理律师或辩护人查阅、复制、摘抄。副卷中归入的主要是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评议记录、案件内部请示、批示等内部来往公文及诉讼材料,这些材料只限法院内部使用,定性为审判工作当中的“秘密”,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副卷“不得查阅、不得公开”是各级人民法院长期执行的一项重要纪律和工作原则。
一、法院副卷制度的由来
法院副卷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形成过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其部分内容规定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制度中,其余的则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中。它最早来源于195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1990年、1991年、2003年、2006年、2011年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中均规定了有关副卷的内容(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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