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论我国法院副卷制度的改革(3)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由上可见,1957年的批复主要是为解决辩护律师的阅卷权限问题,它指出存入副卷的应当是“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材料”,强调法院应将“全部案卷材料”无保留地让律师查阅,不得以保密为借口而不允许阅览。该批复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场和态度是明确的,但缺陷在于没有清晰地指明哪些是“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材料”,也没有涉及如果材料并非涉密但不允许律师查阅的法律责任。1984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中提及的副卷也只是一种模糊的原则性规定,指出副卷并不是一种强制性要求所有法院一律设置的卷宗,而是应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立。1990年的《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改变了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副卷的原则,明确将法院副卷定性为审判秘密,并确立了副卷保密、不得查阅的原则,要求“必须内外有别,按规定立正、副卷”,规定了副卷中的具体内容,将一些具有我国司法体制特点的文件,例如“案件的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有关单位的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向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归入副卷当中,强调非因工作需要和领导批准,不得查阅。
可以说,该规定是法院副卷制度发展中的转折点,确立了副卷的定位,改变了此前相关规定中设立副卷的原则,将一些原本属于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材料也纳入了副卷。此后,陆续出台的多个规定均坚持了副卷作为审判秘密的定位以及对外保密的原则,并逐步细化了副卷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同时,废止了2011年出台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这意味着后者规定的“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材料存入案件副卷”的做法也相应被废止,但废止后这类材料如何存档、是否存入正卷尚不明确。《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不过这里并没有说明“案卷”的种类,也没有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或律师查阅,而且,该条规定仅限于“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有关资料,对于“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资料如何归档,并没有做出规定。
总体来看,随着《实施办法》有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件记录和追责制度的出台,以及对之前《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的废止,原本一直归入法院副卷的司法机关内部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今后将可能不再归入副卷,显示出法院副卷制度有所松动的端倪。但由于涉及的资料范围非常有限,所以副卷制度尚未从根本上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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