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论我国法院副卷制度的改革(5)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同样,法院副卷严禁查阅的做法也限制并缩小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查阅的只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材料。而副卷中的材料并非全部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却一律不允许查阅,实际上也是缩小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限定阅卷权范围的权力授予了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同样把副卷排除在外,将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限定在了正卷之内。[18]如果说民事诉讼中要改变严禁查阅副卷的做法还涉及修改法律的问题,[19]那么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将法院副卷排除在阅卷范围之外,也没有像民事诉讼法中那样将限定阅卷权范围的权力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的情况下,严禁查阅副卷的做法本身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不当限制。
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立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在法律中明确案卷与法院副卷的关系,也没有对副卷是否禁止查阅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则在于司法者坚持副卷保密、不能查阅的立场。
(四)背离现代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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