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论我国法院副卷制度的改革(6)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法院副卷作为审判秘密,属于只供法院使用的内部文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完全无法查阅,更无法判断副卷中的材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证据材料的基本属性。副卷当中的材料也没有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因而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然而在不少案件中,副卷当中的材料比证据还管用,不仅能够对审判人员造成不同程度的干扰和影响,甚至能够直接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在前文所述的周澄案、最牛公函案以及近年来很多被纠正的冤假错案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副卷材料替代证据、充当定罪量刑依据的不幸事例。
法院副卷“替代证据”的这种作用与同样具有诉讼卷宗使用传统的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20]在科层型司法特征居多的欧陆国家,其诉讼卷宗是保存官方诉讼活动的记录,卷宗里保存的文件不属于审判秘密,也不是官方的内部文件,而是可以为法官做出决策提供参考的证据材料。[21]达玛什卡曾描述其卷宗管理的特点是:“不同官员逐渐搜集到的各种材料必须被汇集起来供决策之用,官方活动的所有记录都必须被保留起来以备将来复核。因此,负责各个程序步骤的官员都应当妥当保管所有的文件,以确保文档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科层结构中的官员喜欢以书面文档为根据来做出决策。卷宗里包含的文件并不是旨在帮助某一位特定官员组织其活动的官方内部文件,而是为初始决策和复核决策提供基础的信息源。”[22]可见,科学的卷宗管理制度,能够为法官决策提供信息支撑,也具有证明诉讼程序合法、正当的作用。
反观我国的法院副卷制度,非但不具有这种功能,反而为各种不具有证据资格的材料提供了隐蔽的制度性渠道,存在以表面上与认定案件事实、做出裁判结果无关的内部文件的属性掩盖其实质上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弊端,其实质是背离了证据裁判原则,干扰并妨碍审判人员的独立判断和公正裁决。

三、改革法院副卷制度的意义与具体设想


刘仁文:论我国法院副卷制度的改革


值得讨论的是,在改革法院副卷制度时,合议庭少数意见、法院内部讨论意见等能否公开?[26]有的法官认为,从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机构以及法官群体的整体现状来看,还不具备适宜的环境和条件;有的法官担心,公开这些意见可能会使当事法官面临某种个人风险。我们认为,任何改革都可能会在短期内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只要法庭的裁判论证有据、法理清晰,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就不必惧怕公开。这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经验在先。以美国为例,公开并发表法官的不同意见,被认为是对法律反思精神和未来智慧的诉求,使后来的判决可能纠正法院所犯下的错误。[27]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同性婚姻合乎宪法。9位大法官所代表的正反双方的意见完全而且充分地公开,全美国人甚至全世界人都可以看到判决的理由,虽然法院公开了代表不同立场的正反双方法官存有分歧的意见,却使法院的评议过程透明化、公开化,让我们看到了程序正义的光芒,不仅没有损害判决的公信力,反而具有强化法官的个人责任感并促进法律再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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