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玩具有没有著作权?“恶搞”葫芦娃要承担什么责任?典型版权案件引起关注(2)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浙江某公司侵犯“小黄人”等作品著作权案,是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同保护”的典型案例,也是海关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龙腾行动”的具体成果。通过加大对侵犯迪士尼、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等国际知名著作权货物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了侵犯著作权商品的跨境流通。该案也是海关“科技赋能”,开展精准风险布控,高效开展查处侵犯著作权货物的生动实践,有力提升了上海口岸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为创造上海更具吸引力的投资和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近年来,因热门小说、影视等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引发热议。《暗箱》与《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详细论述了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难点在于题材类似的小说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此案明确了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在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同时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后,关键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相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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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乐高公司享有“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据此制作、生产、销售系列拼装玩具。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豪玩具厂生产、复制上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经查,李某某等人已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金额人民币3亿余元。公安机关还在李某某租赁的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物品。扣押的待销售的侵权产品344种型号60万余盒,金额3千万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闫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3千万余元,被告人杜某某作为经销商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621万余元,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等九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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