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反互联网垄断,还得从算法共谋谈起(2)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第三个条件是共谋所期望的结果不会威胁到包括客户、不参与合谋的现在或将来的竞争者在内的共谋之外的局外人的反应。因而,在买方不能施加购买力量(或者怂恿卖方变节),销售交易趋于频率大、规律性强、规模相当小的集中市场里最有可能形成共谋,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市场具有高进入壁垒的障碍。
计算机算法不可能展示人类的偏见的事实加强了算法共谋的稳定性。当然,人类偏见也许反映在程序编码上,但是偏见不会根据一个个的案件影响决定:计算机不会害怕被发觉,也不怕处以罚金和监禁,它也不会生气。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Terrrel McSweeny说:“我们正在谈论不是真正由人决定的速度。所有的经济模式建立在人类的动机和我们认为人类将合理做的事情基础之上。完全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在一些市场上并不是所有的学习都是必须有应用价值的。”
以上的条件满足时,将会出现算法的共谋。重要的是,电子商务市场的本质、数据的可用性、相似算法的发展以及算法培育的稳定性和透明性,可能推动共谋领域外的市场产生互相的依赖性。
(二)算法的分类
1、信使类共谋
所谓信使类共谋,指计算机被用来执行人类共谋限制竞争的意愿,其身份类似人类的信使。在种情形中,人类共谋的目的是自愿达成卡特尔(编者注:卡特尔对应英文为Cartel,即一种垄断集团,很容易发生在少数资源被数个企业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过度竞争导致的整体利益下跌,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组成的联盟,是卡特尔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利用计算机实施、监督和管理卡特尔,代替人类执行其命令。这种行为可能符合共谋的传统方式。人类借助计算机暗中勾结,同样也能达成协议或协同行为。
在这类合谋中,人类是卡特尔的操纵者,是主人,计算机算法只不过充当了“信使”的角色,其按照人设计的程序来帮助实施、监督卡特尔并惩罚偏离行为。在这类合谋中,证明存在反竞争协议的证据越充分,就越不需要证明存在合谋的意图。当然,卡特尔成员的意图在认定行为的违法性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特定的行为中,法律会考虑行为人的意图。
2、轴辐类共谋
辐类共谋是指多家企业使用相同的计算机算法决定市场价格或对市场做出反应。此时,单一的纵向协议自身不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也未必折射出行为人扭曲市场价格的意图。但是,同行业众多竞争者同时达成了类似的纵向协议,就可能导致经典的轴辐类共谋(hub-and-spoke),这时凭借计算机算法研发者(作为“轴”)的帮助,可能形成全行业的合谋,导致价格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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