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反互联网垄断,还得从算法共谋谈起(5)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2、算法引起的默示共谋
反垄断法实施的主要目标是企业,法律是鉴于属人性去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也就是法律规制的是人作为违法主体而实施的行为,法律不能把机器作为违法的主体。相应地,法律干预的重点是,相互勾结的企业之间是否达成了反映其一致意见的协议。当多个企业通过其雇员、董事、代理人、股东以及其他第三方,一致地限制或扭曲竞争时,便构成了违法行为。
默示共谋,有的专家称之为协同公告,有的称之为企业间信息交换行为。这种行为是经营者单边公告行为,不需要对方的书面或口头承诺。但单边公告经营者公告的目的具有隐蔽的协同行动的意味,只要竞争者采取了与公告经营者长期且一致的行为,单边经营者就达到了不可告人的目的。
当计算机算法和机器取代了中间第三人的角色时,可能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大大超出了传统的共谋。计算机不仅通过协议或协同行为来限制竞争,还可以通过更微妙的方式来反竞争。例如,相同的计算机算法,会导致市场环境趋于稳定,如此一来,他们就能对其他计算机的反应与优势策略做出预判。这种数字化的市场更具有预测性,也更容易被控制。而且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行为控制措施很难对人工智能的共谋奏效,人工智能的共谋并不敏感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其实施的产生威慑的反垄断措施。
3、过度透明是算法共谋的环境条件
(1)透明度的优点
传统上,高度透明性作为驱使人类规制问责主要保护手段[7],受到人们的推崇。一般认为,公众详细地懂得政府行使权力的具体程序可以抵制政府的滥用权力和政府失灵。法官Louis Braneis说:“阳光据说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8]。”
已卸任的美国前总统奥巴马也这样说“民主需要问责,问责需要透明[9],”即使当算法在执行行政责任代替人类判断时,一些学者仍然宣称作为促进监督手段应加强透明性[10]。
(2)透明度的缺点
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作为决定者最终的保护手段的透明度的普通思维模式持续不断地受到了挑战[11]。正如Mark Fenster所言,规制的透明度要花成本,阻碍了法律的执行和安全目标,抑制政府官员在缺乏伴随公共审查的必然压力下商讨政策事务的能力[12]。
并且,许多问题尚未明确,如规范的透明度如何取得实际效果,什么样的规制信息应该公开,这种信息如何呈现,透明度潜在的缺点如何避免等[13]。结果,靠仅有的透明度来监督代理机构和引起代理机构改变行为路线受到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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