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21)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有一个很重要的责任,叫做谁主张谁举证。下面我们就来讲第三个,谁主张谁举证。古罗马一直有这样一句格言:“谁要是诉讼中提出了一个积极的主张,谁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去证明它。否则主张就不成立。”举证责任的前提是积极的主张。比方我们刚才讲的那个案例,犯罪没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明它,就不能称之为犯罪。主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不能这样定罪。还有比方说犯罪嫌疑人说自己我这是正当防卫,或者说这是紧急避险。 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因为法律已经排除了他有罪。这是为什么呢?有两点理由:一、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人没有主张自己有罪,当然不需要他举证。二、无罪推定。法律已经假定了被告人无罪。 但是无罪推定在我国的实行上实际上是有问题的。没有一定的定力,在以后会很容易动摇。这里有一个证明责任的问题。昆明中级法院有过判决杜培武的案件。
判词是这样讲的: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因此被告人有罪。
还有一个案件,鲍范明是一个缉毒大队的刑警总队队长,现在把他的故事讲一下。缉毒一般是有内线的,内线叫马明新。有一天马明新打个一个电话过来,说是一个通缉已久的犯人在昆明的一个旅馆里。鲍范明立即带了两个人到昆明,去之前到财务那里取了八万块钱。后来果然把人抓住了,立了大功。回来的时候说是要单独见马明新,因为是内线,暴露了就不好了,结果把一张奖励马明新的单子给了财务就没有还八万元。后来鲍范明因为别的事事发了以后,有人把这件事揭发了出来,但是马明新已经找不到了。要犯罪嫌疑人自己举证,但是鲍范明是重犯,又不能放他出来,只能由他的家属在大街小巷张贴“马明新,你在哪里”的告示。(台下笑)后来有律师辩护说这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可是法院不承认。
什么叫举证责任的告诉,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也有例外的:在行政诉讼里,民告官,原告不需提供证据,而由政府出面证明;还有就是民事诉讼里面的,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 程序法里有一句格言:“没有经过正当的审判,任何人不能定为有罪。”有一个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的法官,铁面无私,人称铁法官。有一次审判一起故意杀人的案子,首犯是他的姐姐的干儿子。他说一定要杀。这有点像包公。(台下笑)他姐姐坚决不同意,说是否则就断绝关系。最后还是杀了。后来姐姐又原谅了他。这又有点像包公那个故事里的姐姐。我说这和那条原则不符。法官和案件不能有利害关系。“君子坦荡荡,瓜田不纳履。”用一句格言来说,就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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