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贷政策解读及案例剖析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属于违规借贷治理对象?
治理对象为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重点为上述单位的县管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及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的领导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哪些借贷行为属于治理重点?
1.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
3.与管理服务对象、下属进行资金借贷或要求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 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
5.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6.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
7.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三)违规借贷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实施借贷行为,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否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是认定是否违规违纪的主要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1.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年利率低于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
)向他人借款,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2.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出借资金,若年利率超过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3.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下属进行资金借贷或要求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4.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有偿担保,其本质上与向他人筹资再出借较为类似。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认定为违规参与借贷。
5.公职人员长期多次为多人(不包括亲属)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视为从事担保经营,属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6.公职人员明知他人非法集资仍参与借贷,是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参与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违法行为。
7.公职人员未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自身合法财产向他人出借资金,年利率超过36%(月息超过三分)的,为非正常民间借贷,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其行为有损公职人员形象,可能干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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