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贷政策解读及案例剖析(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经典案例:
案例一:县公安局原网警大队政治教导员陶某某向管理对象无偿借款案
案例回顾
2010年5月,陶某某在明知翁某某帮助他人刷卡套现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不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翁某某无偿借款1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2010年7月,陶某某还款5万,剩余5万直至2012年3月才归还。此外,陶某某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19年3月,陶某某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案例分析
陶某某身为中共党员、人民警察,在知道翁某某涉嫌违法犯罪情况下,本应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进行处置,然而陶某某因债务缠身,利用职务便利,向涉案人员动起“歪脑筋”,向其无偿借款。对于翁某某来说,能借此机会逃过法律制裁,便同意借款,并且还通过刷卡套现帮助陶某某做存款积分流水。
陶某某不正确履职,反而利用职权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谋取私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破坏人民警察形象,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
案例二:西旸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某某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借款案
案例回顾
2014年,王某某担任西旸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印心精舍”房屋擅自占用林地未批先建问题,先后六次向房屋负责人无偿借款合计人民币235000元。2014年底,该违建行为被执法卫片拍摄和上级督办后,才依法处罚。2017年8月,王某某受到记过处分并被免去其西旸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
案例分析
正常的借贷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感情、以相互信任为基础,没有职务上的必然联系,但是党员干部利用公职人员的身份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借款就有待思量,其本质是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
该案中,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西旸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负责西旸镇土地审批、违建调查处理等工作,本应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出现的未批私建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可他却置政策法规于不顾,把制度规定当成“稻草人”,在处理该房屋违建问题上多次给予关照,无偿向违建对象借款,最终导致该违章建筑合法化。这是一种权与利的交换关系,是一种以职权谋利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案例三:三魁镇原副镇长林某某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案
案例回顾
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三魁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上的影响,多次向本镇辖区内的村干部、企业主和工程承包人借款,合计借款金额547000元。截止立案时,部分借款未归还。2019年3月,林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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