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贷政策解读及案例剖析(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当官和经商当属两条道”,从1985年出台的《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到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做出了明确规定。王某某、蔡某某、吴某某三人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力经商获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犯职务廉洁性,造成社会不公,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最终依纪依法受到惩处。
案例六: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工作人员林某某违规经商办企业案
案例回顾
2012年5月,林某某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科员)期间,以其亲属名义注册成立专业合作社,实际由林某某本人负责经营管理。2018年2月12日,林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企业,实际由本人负责经营,少数具有特定身份的党员干部心存侥幸,玩起“瞒天过海”伎俩。殊不知,要为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违纪违法行为,终究要被揭发。
在本案中,林某某属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党员干部,其假借亲属名义开办专业合作社,并长期参与经营活动,属于明显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禁止具有特定身份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目的在于扎紧党员干部行使职权的制度笼子。具有特定身份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而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问题。身份即是责任。具有特定身份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职责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枉顾法纪,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案例七:县防汛办原副主任陈某等人承揽项目违规营利案
2012年,时任县防汛办副主任、常务副主任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联合县防汛办其他三名工作人员夏某某、方某某、潘某某承揽泰顺县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从中获利累计24万余元;2014年3月,陈某又利用职务便利,承揽《泰顺县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从中获利35000元。2018年10月,陈某受到留党察看、降级处分,夏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方某某受到记过处分,潘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泰顺县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和《泰顺县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由县水利局委托给县勘测所实施,陈某便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向承接此两个项目的县勘测所负责人夏某某提出转包要求,夏某某一方面考虑到县防汛办是该项目的业务牵头主管部门,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也想让陈某赚点额外收入,给其好处,遂将该项目转交给陈某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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