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把握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4个实务要点(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第一,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进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修正)》第五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在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前,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情是基本前提。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以“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不能泄露案情”等为由,拒绝与辩护律师接触,这让很多律师“望公安而却步”,与公安机关间的交流变成纯粹的提交手续。
对此,我个人的看法是,首先要大胆沟通,一次不行就两次,两次不行就三次,要从思维上破局,把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归入到刑事辩护的视野中;其次,要把握沟通的重点,通常情况下可以将第一次沟通概括为“报道式”沟通,通过提交辩护手续的方式告诉公安机关已经有律师介入,同时了解大致案情。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需要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一方面适当核实当事人陈述内容是否属实,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了解已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例如公安机关收集的客观证据以及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言词证据等。总之,通过沟通尽量获取有利于申请取保的案件信息。
第二,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了解案情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对于在侦查阶段的会见,在做好基本的权利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和家事传达后,我个人的做法大概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请当事人自述案件过程;
第二步,请当事人回忆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供述情况;
第三步,在前两步的基础上,追问案件的一些细节问题,随后提供法律服务方案。
第三,适时调查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为了有效办理取保候审,辩护律师除了收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是否够罪的证据之外,还应当尽可能收集有利于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的证据材料。
例如:对于涉及在校大学生的犯罪,可以收集学校、社区开具的品行证明;对于系未成年唯一抚养人的犯罪嫌疑人,协调社区开具相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在工作单位的表现证明、获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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