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把握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4个实务要点(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贰、准确把握提出取保候审的时机
从理论上讲,侦查阶段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但实践证明,在捕前、捕中、捕后三个环节提出取保候审的具体时机不一样,取保成功的概率也不一样。
第一,捕前阶段。
在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前,笔者认为申请取保的关键时期在拘留期间的“一头一尾”,对于能够提供关键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应当在被拘留后紧急提供证据申请取保。
笔者在办理某帮信罪案件中,用于转账的银行卡虽然系犯罪嫌疑人所有,但实际长期由其侄儿使用,经紧急沟通后,当事人于拘留的第五天被取保。
对于其他类案件,由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固定证据、核实证据需要时间,特别是在疫情之下,很多犯罪嫌疑人都需要被隔离 14 天、21 天才能从拘留所送至看守所,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本身都存在困难,因此应当适当推迟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时间,力争在拘留期届满前达到取保的效果。
第二,捕中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把最长拘留期间评价为“37 天黄金救援时期”,那么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 7 天可谓“铂金 7 天”,是最佳获取取保的时机。
在当前“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更加慎重。辩护律师一方面要及时掌握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切勿错过时机;另一面要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必要时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当面向检察官陈述意见,争取让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以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
第三,捕后阶段。
在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理论上辩护律师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要求律师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那么具体在什么时间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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