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把握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4个实务要点(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家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粤高法[2020]80 号,2020 年 7 月 21 日)第三条规定,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三)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或退赃,采取取保候审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
因此,辩护律师在申请取保的过程中不能仅仅考虑刑期一个要素,而应当综合做出判断。
第三,将取保候审规范中“没有社会危险性”具体化。
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是取保候审申请和不予逮捕申请都需要重点论述的问题。
对于社会危险性的评价应当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五项条件(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进行分类论述。
其次,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至九条的规定,逐一对每一项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分析。
最后,要充分结合个案,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职业、身份、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获利情况、犯罪数额等多角度展开分析。通过上述三个步骤的论述,将规范与当事人个人情况紧密结合,尽量把取保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具体化。
肆、切实防范取保候审的风险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承担了其“不能承受之重”,司法实践中律师把获得取保候审作为谈判的筹码,部分司法机关借着取保候审的时间差、信息差要求当事人退赃退赔,当事人一旦获得取保,往往认为案结事了,这些都需要辩护律师予以关注。
第一,律师视角——切勿风险代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 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司法实践中,仍然有部分律师铤而走险,通过《法律咨询合同》等方式收取取保候审风险代理费。对此,我个人认为:
第一,办理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辩护工作的一部分,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不应当单独予以收费;
第二,律师应当正视自己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其仅仅具备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权,能不能被批准,权利在司法机关,在大部分情况下律师人为夸大了自己在办理取保候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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