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把握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4个实务要点(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二,司法机关视角——防范司法机关借取保候审之名损害当事人利益。
不可否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一些司法机关为钱办案。对于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绝大多数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极少部分变更为监视居住或直接撤销案件。而当辩护律师没有通过检察院了解是否批捕以及批捕的原因时,很有可能被公安机关以办理取保为名目,要求当事人退赃退赔。
笔者在办理某帮信罪案件中,通过与检察官的多轮沟通,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将不予批准逮捕。而就在此时,主办民警却明确告知李某家属要求将李某近年来的工资作为违法所得予以退回,否则将继续羁押李某,不予办理取保。在与办案民警的交涉过程中,我明确表示:
第一,本案可能属于单位犯罪,李某仅仅是单位的普通职工,不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此李某很可能不构成犯罪;
第二,本案被害人是谁尚未查清,更不知道具体的损失数额,不存在退还违法所得的现实基础,李某通过正常应聘进入公司,工资属于合法收入,并非违法所得;
第三,检察院已经告知本案对李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再无羁押李某的合法理由。我也一直向李某的家属传递信心,本案不存在违法所得,可以不用退钱。最终李某被取保,也未退还所谓的违法所得,而同案的其他人员均在退钱后被取保。
第三,当事人视角——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结事了。
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结事了。对于当事人而言,刑事案件的终结在三个诉讼阶段分别表现为:撤销案件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所以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结事了、万事大吉。
笔者代理的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朱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异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限届满的第 37 天,公安机关告知朱某这个案件退还 10 万元违法所得就可以放朱某回家。家属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退还了 10 万元,遂被公安机关释放,并给了一纸取保候审决定书。
一年之后,朱某突然接到检察院电话,告知其需要到检察院做笔录,并告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建议 3 年,并在法援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时朱某才恍然大悟,自己即将面临 3 年的有期徒刑,紧急委托律师。
律师通过阅卷发现,一年前检察机关因为该案重要证据侦查机关没有收集到位未批准逮捕,公安才不得不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朱某也因为自己不懂得取保候审的法律意义,错失了两个阶段的诉讼权利,让案件一度陷于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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