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乘客开门时与后方电动车碰撞致骑行者受伤,法院怎么判?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发现的问题,向某网约车平台发送司法建议,促进网约车平台规范监管,为破解网约车治理难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驾驶家用汽车接单,发生事故商业险遭拒赔
某日,赵某驾驶家用汽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接单。在将乘客送至目的地时,因车内乘客钱某开车门时与后方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赵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额为100万元,事发时正值保险期间,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孙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将赵某、钱某、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本案事故所致损失。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将家庭自用汽车投入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在涉案车辆变更为营运性质后,赵某未及时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有关商业险拒赔的抗辩具有依据,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至于网约车平台的责任,人民法院认为,网约车平台从每单网约车订单中获取收益,却未对旗下平台登录的网约车车辆资质进行筛查,未审核平台登录车辆的保险是否适用于营运类车辆,也未及时禁止不符合资质的司机接单,存在明显的监管不力,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结“事未了”,提示平台监管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网约车平台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对网约车车辆资质和驾驶员资质审查不严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应具有“双证”,即网约车车辆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践中,网约车平台往往对原先已经注册的网约车车辆和司机的资格不进行及时的补正和跟进,或者因审查不严等原因,常有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不具备资质就上路接单的情况。
第二,对网约车车辆投保情况审查不严
根据《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在上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须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本案中,赵某驾驶的网约车投保的是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涉案网约车平台在此情况下仍然派单,致本案事故发生后商业三者险拒赔,令被撞的受害人面临损失无法填补的风险。
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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