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会客厅】当风俗习惯遇上法律,你该怎么办?(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法院文化会客厅】当风俗习惯遇上法律,你该怎么办?


一、福贡县本地离婚案中具有特色的“习惯”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结成夫妻关系并成为一个小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制度的一个小细胞,他与社会制度、地域民族风俗习惯和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有直接关系。
(一)历史上福贡县婚约民俗
解放前,福贡县内群众认可的婚姻形式单一,主要是“指腹为婚”、“定摇篮婚”、“童婚”等父母包办形式,聘礼很少,出现婚姻纠纷,也由双方父母或家族头人商议便能得到解决,也不存在退赔聘礼的情况;也有父母作主,媒妁牵线,儿女同意,这一类都是接受过一定教育十八、十九岁的年轻人,聘礼按女方家族的索取为准,也要看男方的经济情况而定。由于福贡受地理环境和历史的制约,社会发展缓慢,生产力发展低下,大多数农民都很穷,女方要多少聘礼,男方只能承诺,如男方家穷,先交部分聘礼,婚后再交或有一定基础后再交也可以。如有婚姻纠纷,请双方家族头人商议讲和或请保长、甲长审理,调解方式以当地民族习惯结合民间调解方式解决。
相较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名为“抢婚”事实婚姻形式。因历史遗留下来的父母包办婚姻或者自愿成婚的男女双方,婚后感情破裂,一方或双方不愿与原配偶共同生活,暗中与意中人相爱。按照当地习俗,如果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就必须向男方加倍赔偿聘礼,女方在无力赔偿聘礼的情况下便会撺掇意中人带她领着私奔,待一两年抢婚成功后,由双方父母商定复婚或离婚等办法处理。抢婚还有另一种形式为:未婚男子见他人的妻子聪明能干,容貌俏美,而且与她男子不和,未婚男子就趁机向她求爱,等她同意后,请求父母赔偿女方原配男子所支付的聘礼,若男子父母不同意就领着女子私奔,过数年生下儿女后,三方家族不得不商议赔偿聘礼的事项,这种婚姻纠纷只能用加倍赔偿聘礼的办法解决。此类婚姻在当地社会影响面大,流传广泛。民间流传的傈僳族《逃婚调》、《重逢调》所讲述的故事就发生在福贡,维西地区也有长诗《爱情悲剧》流传于世。
(二)婚姻纠纷案件审判历程
解放后的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司法部门配合民政、民族工作队通过宣传消除了旧社会遗留下的婚姻问题。受理婚姻纠纷,依照当时的婚姻法结合民族地区的习惯和民间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或判决,围绕稳定边疆、稳定大局、民族团结、发展生产为原则进行。由当地民族头人担任司法工作人员主持,原被告及亲属以口头讲述案情,摆出理由,最后裁判。限于当时的文化水平,一般都是打口头官司,没有书记员记录,所有案件都是口头断案,没有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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