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仁陈冉昕: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赵银仁 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陈冉昕 河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确立了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原则。最佳利益原则极为抽象,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其内涵和判断要素。英、德、美三国在立法中比我国更早确立了最佳利益原则,并对该原则提出了应以被监护人为中心的主观解释方法以及一些具体的判断要素,对我国具有启示性。未来,通过具体案例的积累,进而以司法解释和立法的方式明确最佳利益原则,是我国对最佳利益原则具体化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民法典 监护制度 最佳利益原则 民法总则
引言
我国民法总则在第2章自然人部分对监护人做出了一些新规定,其中关于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下简称“最佳利益原则”)的规定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具有科学性。民法典基本延续了前述民法总则关于被监护人最佳利益原则的规定。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原则亦为世界诸多先进国家的立法所确立,并成为关于监护制度的一项被普遍认可的重要准则。但“最佳利益”比较抽象,何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其内涵是什么?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是否遵循了最佳利益原则?在选任或指定监护人时,相关职能部门如何遵循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原则等问题,是涉及监护时无法回避的问题。“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原则并非立法明确规定的概念。民法典虽然提出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规定,但对于实务操作来说,该规定仍然显得过于抽象。
本文以此为问题点,拟对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原则做一些分析和判断。
一、最佳利益原则的内涵
“最佳利益”这一概念比较抽象,加之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复杂性,故很难给“最佳利益”下一个精确的定义。然而,虽然其概念比较模糊抽象,但其基本内涵比较明晰,即由于被监护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监护人在为被监护人做决定或为某种行为时,应该权衡利弊,尽量做出对其最有利的决定和行为,所做决定和行为要将被监护人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将该原则明确规定在法律中的目的就是让监护人在最为严格、明确的立法规定之下,尽到其身为监护人的应尽之责,以达到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目的。
最佳利益原则用于指导监护人从可能的方案中选择最可接受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在此情形下,它不要求当事人按照表面上对被监护人最好的方式进行判断,而忽略了所有其他因素的考量,也不期望总是假设存在一个塑造职责或指导行动的最佳解决方案。相反,最佳利益原则要求当事人将注意力集中在被监护人的身上,在诸多选择中做出明智的选择,同时兼顾生活中的种种交织在一起的因素。因此,该原则实际上告诉我们,在不忽视他人的权利、需求和利益的情况下,努力选择明智理性的善良人会选择的,对被监护人的净利益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其利益的损害之选项。实践中关于被监护人最佳利益的决定往往由许多因素组成,而且高度个性化,故须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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