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仁陈冉昕: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11)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结语
监护制度设立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而最佳利益原则很好地体现和服务于该宗旨。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原则从立法角度规定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从原则上指引监护人正确地执行监护事务,以及指引监护人的选任和指定。然而,监护事务实践中有着众多纷繁复杂的情形,难以单纯地用原则加以判断,从而需要法律条文提供据以参照适用的具体规则。具体规则可为监护人提供行为标准和判断标准,这有助于监护人选择最佳方案,并有利于监督监护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应否承担责任。然而,最佳利益的界定内容的缺乏已在社会生活中造成了对被监护人利益保护的真空。何为“最佳”本就是极为抽象、模糊的概念,令司法实践者难以确认具体标准。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者亦不能因其难以确认而任其保持宣言性原则的模糊状态。
通过对英德美三国的监护制度的总结与研究,本文解决两大问题。第一,借鉴英国意思能力法将对“最佳利益”的主观解释纳入评估的客观框架中的方式,将被监护人的主观愿望纳入评价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的客观体系中,融合被监护人的自我意愿与客观最佳利益评价,定义最佳利益的标准。第二,参考英德美三国对于最佳利益的判断要素,笔者提出了一个由积极事由、消极事由、其他事由三方面组成的判断最佳利益原则的要素清单,试图让最佳利益原则不再抽象模糊。同时,期待在审判实务中能有更多案例的积累,从而不断凝练打磨该原则的内涵和判断标准。在足够的案例积累的前提下,以司法解释和立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最佳利益”原则,是未来我国应该选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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