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仁陈冉昕: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9)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对于成年监护来说,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前的信仰、价值观、相关的习惯、先前的话语的考虑正是对其“最佳利益”的主观解释。
英国的意思能力法就试图将这两种解释方法归入到一个统一的框架里。意思能力法将“替代决策”方法嵌入“最佳利益”的概念里,同时该法又论证了“最佳利益”和“替代决策”二者之间,并非不可兼容、相互排斥亦或是最佳利益为归属于替代决策的决策模型,而是,可以将“替代决策”融入“最佳利益”之中,成为“最佳利益”判断的方法。通过主观考虑的客观解释方法来判断出什么是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这种将“最佳利益”的主观解释纳入最佳利益评估的客观框架中的方式,聚焦于“证据”,要求监护事务决定的做出须以充足的“证据”为前提,是一种注重“证据”来进行监护事务决策的方式。在考虑到被监护人的主观愿望时,将其主观愿望纳入评价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的客观体系中,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决策过程中主观与客观因素的矛盾,使得在主观与客观的平衡中得出对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的判断。
综上,笔者认为,“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应该属于广泛地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属于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的考虑因素之一,应将其纳入评价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的客观体系中,以更全面地实现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兼顾两者,实现双方的平衡,既基于他人对被监护人最佳利益的判断,又尊重被监护人自身的真实意愿,以此实现监护制度保护被监护人最佳利益之目标。对此,民法典中实际上采用上述观点,在草案第35条中,明确了“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无疑,草案想要表达的观点是,真正地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实际上是如果被监护人具备相应的能力是,其能自己做出决定。
(二)最佳利益的判断要素
在讨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被监护人利益的本质分析。最佳利益就其本质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分为被监护人当下的利益和未来的利益两种。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是一种概括性的判断基准,其不仅需要考量当下的情况,还需要对未来做出预判和思考。为被监护人做决定时,应当考虑这个决定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是否会影响到该被监护人未来的生活和健康状况等。在为被监护人做决定时,应考虑到现实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将当下无需考虑的未来利益排除出去。所以,监护人应利用现有的资料,评估被监护人当下和未来的利益,并将被监护人的全面或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和负担最小化的选择(或从这些选择中做出选择)作为首要职责。例如,临床医生可能会决定,最好让一个孩子进行心肺移植,把这项手术作为他们表面上的首要职责,但是,如果这种资源不可用,就必须寻求当下其他可以实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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