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仁陈冉昕: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最后,法院可以指派一名律师代表儿童在赡养、监护和探视方面的利益。
并且,在美国某些州,父母的不良行为也会对影响法院对未成年被监护人最佳利益的判断,成为法院在做出的监护权判决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美国法同样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意愿,将其作为重要的决定因素。要求监护人权衡做出该决定的好处和需要、可能的风险和其他后果的行动、任何可用的选择及其风险、后果和福利。另,将被监护人的不良行为列为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从消极方面限制了被监护人的担任。这样,就能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为被监护人选择最符合被监护人利益的监护者。
(四)小结
由于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原则极为抽象,各国无不通过立法或司法实务试图具体化此概念,使得监护人及法院在处理监护事宜时,有判断标准可以遵循。
参考英国、德国、美国的立法例,在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这一核心理念下,相关应斟酌的事项有其共通之处,对我国最佳利益原则的判断也具有指导意义:(1)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参考其意愿。在未成年监护人选定中须参考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在成年监护中更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成年监护人只是被监护人的辅佐人,在其能决定的范围内,由其自己决定;在其不能决定的范围内,推测其意愿。(2)兼顾考虑被监护人的心理情感因素。考虑心理情感方面能够更好地全方位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是较高标准的要求。美国的法律规定不仅考虑到被监护人对监护人心理的依赖,还考虑到其周围环境的社会心理因素。(3)斟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德国法甚至于辅助人未提议辅助人选时,斟酌被监护人与其亲属关系及亲密关系如父母、子女、配偶或同性伴侣间等辅助人选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4)进行监护人消极资格限制。不同的是,英德是就监护人的身份进行限制,而美国则是对监护人的行为品行进行限制。
四、“最佳利益”的判断
最佳利益原则要求监护人尽最大努力,选择最明智、最理性的善良人士会做出的行为,能够实现被监护人净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监护人的净损害的选项。因此,首先,必须明确,该“最佳利益”的认定应该以监护人的认定为中心还是应该以被监护人的认定为中心,即最佳利益的解释方法问题;其次,在明确其解释方法的基础上,必须明确其判断的要素。
(一)最佳利益的解释方法
对于“最佳利益”的解释,涉及客观解释和主观解释两种解释方法。客观解释指根据各因素客观地评选出最佳的结果,并不考虑替代决策的对象(被监护人),而是强调经过缜密评估后的最后的结果,实际上是监护人以自我为中心做出的判断,这种结果即是为被监护人带来的最佳的利益。与此相反,主观解释则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站在被监护人的立场来做出替代决策,使得一切向最佳的方向发展。可以看出,若是采取主观解释方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被监护人的决策总是会与其“最佳利益”相一致;然而对于一个欠缺完全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被监护人来说,监护人为其所做出的替代决策取决于监护人是否能根据被监护人的自我的意思表示、信仰、价值观以及过往决定,来推断做出被监护人有可能会做出的选择。因此,“最佳利益”的主观解释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被监护人的相关背景因素来得出结果,只要该决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即可,并不必要与客观解释所得出的结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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