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仁陈冉昕: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三)美国
2007年美国统一成年人监护和保护诉讼管辖权法规定,监护人在做出决定时,应在其所知范围内考虑被监护人所表达的意愿和个人价值观。监护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以最佳利益为行事准则,并采取合理的谨慎、勤勉和谨慎心理。总结起来,关于最佳利益的规定,该法确立了如下规则:被监护人的教育、护理、健康和生活状况是监护人在做出监护事务决定时应该考虑的方面;监护人应当想方设法地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为其代表的是被监护人,是为被监护人行事;若是被监护人能够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应将其纳入到监护人的决策过程中来,决定时应考虑被监护人的愿望和个人价值观。换言之,监护人应该尽其所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做出必要的照料和努力,做出慎重的选择,同时考虑监护人的价值观和欲求,以确定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1.成年监护
在成年监护方面,美国不少州的监护法在监护职责的范围内明确提到“最佳利益”原则。然而,这些法例并没有就什么“最佳利益”?判断最佳利益时,应考量什么要素?监护人只是受命为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或行使权力。监护人几乎没有成文法或判例法来指导他们如何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做出决定,14个司法管辖区采用了替代判决和最佳利益标准的组合,但大多数地区未能为监护人阐明这些标准的适用方式。由于替代决定与最佳利益原则的判断基本一致,以下将美国替代决定中的考虑因素作为最佳利益原则的参考因素。
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做出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决策标准执行:(1)如果被监护人有能力的情况下,其会怎么做。判断的依据包含,被监护人的宗教、道德信仰和哲学、伦理价值观。(2)在可能的情况下,监护人应根据被监护人先前表达的偏好来确定被监护人将如何做出决定。(3)如被监护人的意愿不明,经合理努力仍不明的,则根据最佳利益原则行事。(4)在确定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时,监护人应当权衡做出该决定的好处和需要,可能的风险和其他后果的行动,和任何可能的选择的风险,后果和福利,并考虑其他信息,包括家人和朋友及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2.未成年监护
在未成年监护方面,美国1973年的统一结婚离婚法设立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判定子女最佳利益的准则。尤其是第402条条款,明确规定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子女监护权归属原则,而且具体规定了法庭所需考虑的相关事实:(1)父母是否愿意担任监护人角色,毕竟父母是子女天然的监护人;(2)儿童对其监护人有无想法意愿;(3)儿童与其近亲属等对其利益有影响的人相互之间的关系;(4)儿童是否适应于周遭的环境;(5)所有有关监护权关系者的生理及心理的健康状况;(6)涉及宗教种族等特殊问题的,亦需考虑相关宗教种族问题等等。另,统一结婚离婚法还允许法官与该儿童面谈,以确定他对监护权和探视权的意愿,并在必要时就该决定征求专业人员的意见。该法还授权在有争议的监护权案件中,或在无争议案件中,根据要求,对儿童的监护权安排进行全面调查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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