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仁陈冉昕: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如上所述,意思能力法对于何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以及最佳利益的判断要素做出了一些规定。具体而言,为被监护人所做出的替代决策必须是经过多方面考量的最佳选择,在充分考虑各项要素的情况下,监护人必须考虑是否有必要介入其中或者做出如此决定。同样,监护人限制或禁止被监护人为一定的行为必须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意思能力法中的各因素以被监护人为立足点,要求监护人在为被监护人做出决定时,应考虑如果是被监护人自己的话,其会如何做决定。即该法案充分考虑的是被监护人的自身意愿,希望尽可能地实现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若实在不能实现,就通过其之前的行为、信念、价值观,尽可能地靠近其丧失行为能力前的可能做法。总体而言,意思能力法较为明确地列举了成年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的适用判断问题,不失为我国监护制度中的重要参考标准。
(二)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并未如同英国的意思能力法,就“最佳利益”直接规定其判断原则,故德国民法虽多次于法律条文中提及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但仍然比较抽象。唯一比较明确的是在德国民法第1901条第2款规定了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之含义:“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必须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也包括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愿望和想法计划其生活的可能性。”
出于保护被监护人最佳利益的考虑,德国民法典对于监护人的选任,没有为法院规定任何具体的顺位,只是规定在选取监护人时应该予以考虑的因素和条件。对于未成年监护,其规定:“家庭法院选择监护人时应考虑其自然情况、财务状况和其他情况。当监护权发生争议时,必须考虑父母可推知的意思、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及宗教派别、争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缘关系。在挑选监护人时,家事法院应听取被监护人的血亲或姻亲的意见。”而在成年监护人(照管人)的选任上,只对法院选任作了简单的规定,即“该自然人能够胜任此项任务,能在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处理被监护人的相关事务,并能在必要的范围内亲自照管被监护人。”但同时又规定,“成年人并未对监护人选表明意见的,在挑选监护人时,必须考虑与被监护人有亲缘关系或其他联系的人,特别是与父母、子女、配偶和同性生活伴侣的联系,以及有无发生利益冲突的危险。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中的患者处分问题,德国民法典规定:“在患者处分与其生命状况、治疗状况相适应的前提下,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若患者未表明其意思的,监护人必须查明被监护人的治疗愿望或可推知的意思。这种意思的查明必须是有证据予以支撑而可推导出来的。必须特别考虑被监护人先前的口头或书面表达、宗教信仰、道德观念及其他个人价值观念。”关于监护人如何在具体监护事务中履行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原则,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列明具体的参考因素,但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各项具体监护事务。例如,对赠与事项、金钱投资事项、对债权和有价证券的处分事项、无记名证券的提存事项、冻结、提存等诸多具体事项都有专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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