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仁陈冉昕: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二)司法探索
关于最佳利益原则的司法判例,在实务中公开的较少。但是,201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纠纷案中,对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并给此类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标准。
该案中,妻子陈某因为无法自然受孕,夫妇二人通过购买他人卵子,由丈夫罗某提供精子,运用体外受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生育一对龙凤胎。夫妻二人和龙凤胎共同生活3年后,丈夫罗某于2014年因病离世。同年,罗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成为该对龙凤胎的监护人。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成员国之一,该公约第3条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亦为我国法律体系内容,为我国所遵循。在确定儿童监护权的归属时,应追求保护儿童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2)对比争议双方的年龄及监护能力,陈某为青壮年,无论经济能力还是身体精力,均能够抚养照顾好两名孩子。而另一方,两位老人年岁已高,恐难以有足够的体力精力来抚养照顾两名年幼的孩子;(3)从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与孩子的亲密程度及孩子的情感需求考虑,这对双胞胎自出生后一直随陈某生活,已形成了深厚的情感并适应了环境,而罗某、谢某并未与孩子共同生活过,生活状态以及周遭环境的变换给该双胞胎可能带来的影响无法预测。
更何况,母亲在幼儿的成长历程中具有独特地位;(4)认定陈某为两名孩子的基于抚养关系的继母,维护了正常的亲子关系和家庭内部结构,不因其是代孕所生而有异于常人,利于两名幼儿人格的形成。
该案体现了目前国内司法对被监护人最佳利益的一定的判断标准,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一个缩影。该案虽然被监护人系代孕出生,并与母亲没有血缘关系,但最终审理结果仍将监护人确定为其母亲而非其祖父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与其母亲生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这就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在民法总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最佳利益”的规定,明确了判决的标准。随后,法院从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与孩子亲密程度、被监护人的情感需求、生活环境稳定性、家庭结构关系完整性等方面对比分析了争议双方监护的优劣。即就本案而言,法院所考虑的因素有:(1)争议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包括,年龄、精力、经济状况);(2)生活环境稳定性;(3)与孩子亲密程度;(4)孩子的情感需求;(5)家庭结构关系完整性。可以看出,法院对监护从物质方面和情感方面来进行判断的,即各方争议监护人能给被监护人提供的物质条件及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情感关联。在权衡及抉择时,不仅仅将被监护人视为需要保护的对象,从监护人的年龄、经济条件、监护能力等外在条件上进行衡量,还把其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从被监护人的立场考虑其心理、情感之需求,以及生活环境、家庭结构关系对其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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