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仁陈冉昕: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10)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人们的选择因资源、职责、价值观、生活计划和机遇等因素而异。监护人在适用最佳利益原则时,应充分了解具体情况,进而做出最终的判断。
有关监护人在履行监护事务的过程中做出决策的所需考虑的要素,英国意思能力法不失为一个颇具价值的参考资料。具体来说,可以采用如下的步骤:其一,若被监护人就监护事项已经做出了相关的意思表达,自己已有安排,则遵从其自己本身的安排;其二,若没有,则可探究被监护人的真实有效的意愿或根据被监护人先前的行为、价值观等进行推断(成年监护的情况),以此得到的结论为基准做出决策,当然,这种对先前行为的判断需要以一定的证据为佐证;其三,倘若无法找寻到相关线索,则要求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视角来进行思考、判断,为被监护人做出决策,确保其最佳利益的实现。当监护人试图根据最佳利益标准做出决定时,其必须就什么对被监护人来说是最佳选择,征询意见。这些意见可能来自不同的来源,包括财务顾问、医疗护理人员、被监护人的家人及密友等。
我国民法典中确立被监护人最佳利益原则适用的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借鉴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可将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原则的判断要素概括为积极事由、消极事由与其它事由三大类:
积极事由包括:(1)被监护人的年龄、性别、生活背景及其他相关因素;(2)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包括监护人的生理状态(包括年龄、健康状态等)、心理状态(包括有无精神疾病等)、性格、责任心、教育程度、感情成熟度等因素在内;(3)监护人监护的意愿以及对于被监护人的感情与态度;(4)被监护人的自我意愿;(5)从以往的行为与意愿偏好来判断其可能的意愿。
消极事由包括:(1)监护人道德上的负面评价;(2)对被监护人实施的不当行为,如暴力、侮辱等行为;(3)影响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嗜好。
其它事由包括:(1)参考被监护人周围相关领域人士的意见,如教育者、财务顾问、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建议;(2)该决定对被监护人可能造成的影响;(3)第三人协助照顾的可能性;(4)判断的事项涉及的是长远的利益还是短期的利益。
梁慧星教授指出,“法律条文上并不明晰的概念实质上就是立法者授权法官可以在具体案件里进行充实,且是由法官依价值判断的方式来进行充实,将概念明晰化、条款具体化。”王泽鉴先生认为,这种价值判断并非一种主观的判断,而是一种客观的体现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原则。笔者认为,前述判断要素只是一个起点,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