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会客厅】当风俗习惯遇上法律,你该怎么办?(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债务时,要充分发挥公平原则在协调各方利益,追求利益均衡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当今离婚案件数量增多,难度加大,情况复杂。在实际案件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收入状况各不相同,对家务劳动、子女教育、老人的赡养付出各不相同,用公平原则加以调整,一方面可以弥补多付出一方的人力成本,平衡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给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使案件的处理既有法律的威严又不失人情冷暖的“温度”,彰显社会主义法治服务精神。
(二)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厘清婚姻解除后的人身关系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涉及夫妻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在福贡当地一反“重男轻女”的传统,其背后折射出的是父母认为,子女因父母所生,父母对子女就自然享有管辖和支配处置权,因此,将抚养权视为一种财产权利,并利用这层关系和当地“收彩礼”的“习惯”为自己谋利。实际上,抚养权是一项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是一种人身权利,包括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照料和监护等内容;又是一种义务和责任。父母子女关系与婚姻关系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也不能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责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权只是为了解决子女与离婚父母哪一方生活,夫妻双方仍都有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
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夫妻一方与子女一起生活,享有直接抚养权;另一方以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视权等方式享有间接抚养权。当然,离婚后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将对子女的人身承担更多的义务,需要给予子女直接的照顾和监护,为子女的健康成长付出更多的心血。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在必要时仍担负直接照顾孩子的责任。
我国立法亦规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处理离婚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在抚养权人的确定、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履行等方面应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利的正常实现。因此,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心身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去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尤其应当考虑父母是否有将女儿养大后换取“彩礼”的想法,综合夫妻双方客观生活条件审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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