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会客厅】当风俗习惯遇上法律,你该怎么办?(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三、规范和引导当地婚约民俗意见建议
(一)善用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财产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形式多样,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这些财产涵盖了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等多种财产形式。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特殊动产登记制度,但是仍存在许多无法证实的财产形式,加之前述不动产及特殊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当事人查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难度较大,导致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的举证存在较大困难。结合福贡县当地情况考察,一方面当地从较为原始的社会形态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唤醒了夫妻的财产权利意识,当地群众开始自发抵制“净身出户”的离婚习惯;另一方面,离婚时因夫妻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资不抵债,或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滥用共同财产管理权,或实施家庭暴力致侵权赔偿责任,或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宣告等多种缘故,对财产划分重视与关心逐步增长。
在此情形下,当夫妻双方就财产未能协商一致时,就更为迫切需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夫妻财产。
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有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还有债务的承担问题。如果夫妻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既然财产共同共有,那么债务也应该共同承担。即使是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能查明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此也能解决部分当事人举债交付彩礼结婚,离婚后关于彩礼返还的请求。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有约定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相当于处分财产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种效力并不自然的扩展到第三人。如果夫妻约定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夫妻财产的约定对该第三人也有约束力,夫或妻对第三人的债务,应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能向不是债务人的夫或妻主张权利。
但是,第三人极有可能不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归属的约定,因为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并不一定对外公布,而且我国的传统概念一般认为,结了婚就是一家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间存在财产归属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夫或妻一方不能以存在财产约定为由,拒绝第三人的主张。当然,夫或妻如果不是债务人,并履行了债务,可以依据夫妻间财产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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