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ourse”——法哲学视野下的哈贝马斯与福柯之争(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法律的规范性来源——兼谈哈贝马斯的批判性重构
当我们在讨论法律的有效性或效力的时候,存在两种典型路径,一种是法律现实主义的进路,或者法律预测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是法官对于裁判结果的一种预测。如果我们从这样一个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话,其实没有所谓的规范性的问题,但是依然可以去讨论法律的效力问题。另外一个进路可以称为法本体论,或者法律形而上学的进路。此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化了的精神存在或理念实体,它本身就已经包含了一种有效性,是一种有拘束力的秩序。但是这种进路面临的问题就是:怎样在认识论的层面证立这种客观化了的精神存在?
从商谈道德学到商谈法哲学
——以哈贝马斯与阿列克西等人的理想性之争为切入点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Diskursethik)——或者更准确地说,商谈“道德”学(Diskursmoral)——被阿列克西改造成了一种商谈法哲学(diskursive Rechtsphilosophie)。有鉴于此,哈贝马斯在阿列克西的商谈法哲学形成之后,又推出了自己的重磅著作《事实性与有效性》。在这本书中,哈贝马斯试图清理阿列克西在法律商谈中提出的一些命题,他尤其要反对的是“特殊情形命题”。质言之,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商谈并不足以成为道德商谈的一部分,或者也不足以成为普遍实践商谈的特殊情形,至多停留在伦理商谈(ethischer Diskurs)的层面;并且,法律商谈并未进入到证立性商谈(Begründungsdiskurs),而是只停留在适用性商谈(Anwendungsdiskurs)的层面。
原标题:《“Discourse”——法哲学视野下的哈贝马斯与福柯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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