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俊霖|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的边界——以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为切入点(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需要指出,合法依据与免责事由尽管存在关联,但并非一对互补概念。前者兼具公法与私法面向,而后者则主要针对私法而言。从侵权法视角观察,个保法相当于一种“保护他人的法律”。若信息处理者违反知情同意规则,在侵权法意义上可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公法责任。
需补充说明,对法律事实进行分类的视角并不止一个。从要件事实角度来讲,同意行为属于合法依据和免责事由应无异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意行为必然不能属于许可、委托等法律行为概念。信息主体的同意行为是一种表示行为,亦具备外部表示、表示意识等基本要素,与意思表示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仔细探讨同意是否构成意思表示。
2.同意行为是准法律行为
有关同意行为的“法律行为说”或“意思表示说”在学界颇为流行——信息主体的同意行为构成意思表示,故属于一种法律行为。除直接主张同意构成意思表示外,不少学者将知情同意归属于许可、代理、信托授权等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观点亦以法律行为说为前提。法律行为说的正当性理由主要来自两方面:其一,意思表示与知情同意在基础价值层面具有相似性。前者作为创设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工具,体现私法自治、个体自主的基本价值;后者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规范,是保障信息自主权的重要手段。故此,知情同意与意思表示似乎存在一种“近亲关系”。其二,将同意视作意思表示,既节省立法资源,又可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现行民法制度衔接起来。毕竟,若将同意行为界定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则可“借助成熟的规则资源来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无需再重复关于同意的整套规则”。
无论从价值相融还是规则复用的角度,将同意行为嵌入法律行为理论看起来似乎天衣无缝。然而,将同意行为定位于“准法律行为”,也能提供法律行为说的上述优点。以侵权法中的被害者允诺为例,允诺亦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且允许类推适用部分意思表示规则。但被害者允诺是准法律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故此,法律行为说的正当性是存疑的。
同意行为尽管是一种具备表示意思的行为,但并不直接产生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是准法律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对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进行分类,一般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的相似处是,两者皆需个人将其意志表现于外,所以都构成表示行为。不过,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的上位概念,两者之间不能划上等号。通常来说,区分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效果意思。具体来说,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的法律效果相一致,或者说法律效果的发生源于行为人之意思,则行为系法律行为。相比之下,准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之实现不取决于行为人意思,而为法律所直接规定”。简言之,基于效果意思的判断标准,焦点在于主观意思与客观效果的一致性。然而,效果意思关涉行为人的主观意志,难免有点在“研究行为人心理”的味道,所以不同学者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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