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俊霖|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的边界——以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为切入点(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综上,知情同意是一项法律规则,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部分学者主张“同意原则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性格之所在”“同意原则统领着数据最小化与目的限制等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等观点。凡此种种,皆把知情同意定位于原则,故有概念混淆之嫌。另需特别说明,有的研究尽管用了“同意原则”的说法,实际上却是在规则视角下进行探讨的。如前所述,法律规则具有“一般—例外”(或者“原则—例外”)的逻辑结构。因此,部分学者使用“同意原则”来指称知情同意规则,旨在强调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应以遵守知情同意规则为原则,以违反该规则为例外。然而,若以个保法作为讨论对象,“同意原则”这一用语容易引起误读。故此,为正本清源、避免误解加剧,宜在相关研究中逐步淘汰“同意原则”的说法。
知情同意作为一般规则的合理性
从立法技巧来说,将知情同意作为一般规则的做法是合理的。以同意为一般,无需同意为例外,则未经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在原则上是违法的。若反过来,以同意为例外,则信息处理活动原则上都合法,仅在特殊情况下需取得同意,此一做法在立法上存在挂一漏万的风险。不妨设想,仅当处理生物特征、医疗健康等方面的敏感信息时要取得同意,其他情况下一概无需同意。若如此,一旦在敏感信息的界定上有所遗漏,则事后进行修法补救的成本极大。此外,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并非静态不变,而是随着数据量的积累呈现动态性。单条信息或许无关紧要,但大量信息聚合后则可能产生质变。故此,试图将知情同意限定在具体、有限的场景中,这恐怕无法适应信息技术的瞬息万变。相比之下,以知情同意为一般规则,并列举豁免同意的例外情况,是更为稳妥、审慎的做法。有鉴于此,各国立法实践普遍将知情同意定位于一般规则,而非例外。
由于缺乏可行的替代方案,知情同意亦应继续作为一般规则发挥作用。知情同意在实定法中已被确立为法律规则,考虑到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后续立法实践基本上不可能放弃知情同意规则而另起炉灶。更重要的是,知情同意规则的替代方案并不令人满意。其一,取消知情同意规则,个人信息处理在原则上无需征求个人同意。该方案对知情同意持彻底否认态度,认为同意不应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由于该主张过于激进且缺乏立法实践层面的支撑,因而已鲜有人问津。其二,对知情同意不作一般规定,而是根据具体场景采取个案式规制。个案规制进路认为,知情同意规则系固化思维之产物,所以,应当摆脱知情同意的束缚,于个案之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标准。个案式规制对自上而下的集中立法持怀疑态度,推崇自下而上的治理,强调在个案中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作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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