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东|数据交易如何破局?——数据要素市场中的阿罗信息悖论与法律应对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原创 丁晓东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话题#东方法学 141 个 #原创首发 866 个 #法学 783 个 #核心期刊 726 个
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要目
引言
一、数据交易的现实场景与服务型特征
二、数据特征与产权保护的困境
三、数据交易的模式重构
结语

丁晓东|数据交易如何破局?——数据要素市场中的阿罗信息悖论与法律应对


数据交易已经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难题,各地纷纷建立大数据交易所,但交易规模与额度非常低。数据交易面临阿罗信息悖论:交易需要披露信息,但披露信息即意味着数据价值的丧失。有观点认为,应通过数据产权保护消解阿罗信息悖论,避免相关的公地悲剧、搭便车与激励问题。但数据具有价值不确定、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数据产权并不能解决阿罗信息悖论,也不会克服公地悲剧,反而可能造成公共资源私有化、溢出效应丧失等问题。数据交易与产品流通型交易不同,具有服务合作型特征。大数据交易应以婚姻介绍所为模型,成为撮合数据交易、提供安全认证的机构,而非以商场或证券交易所为模型。法律应设置大数据交易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合同制度,同时审慎应用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保护数据交易。

丁晓东|数据交易如何破局?——数据要素市场中的阿罗信息悖论与法律应对


引言
数据交易是数据要素市场建构的关键一环。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规划与建设中,通过数据交易所的模式推动数据交易与数据流通,已经成为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重要政策。早在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就提出“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探索开展大数据衍生产品交易,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应“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同时,2021年生效的数据安全法第19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安徽省等地更是纷纷出台法规、政策或文件,要求或鼓励地方政府组建大数据交易所,推进数据场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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