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东|数据交易如何破局?——数据要素市场中的阿罗信息悖论与法律应对(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数据交易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从目前各地的探索来看,通过数据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却困难重重。贵州、深圳、北京等地虽然都成立了大数据交易所,但其交易额却寥寥无几。以最早成立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例,在2015年成立时,当时的负责人期待“未来3~5年交易所日交易额会达到100亿元,预计将诞生一个万亿元级别的交易市场”。但后来的运营却与此相距甚远,数据交易“并没有想象中活跃”,2019年“交易所大概只做了500万~800万元的项目”,2020年更是低于500万。其他数据交易所也面临类似困境。在由国家发改委等机构召集的各类研讨会上,不少数据交易所都谈到了类似的情况,数据交易并不像土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那样活跃,也不像商场里的商品那样高效流通。
数据交易为何困难?六十年前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就给出过一个理论与解释。该理论认为,数据或信息交易存在一个“根本悖论”:交易需要买方事先了解或获取数据或信息,以确定数据或信息的价值;但卖方一旦向买方详细披露数据,买方就等于免费获取了信息或数据。其后,这一问题在法学与经济学文献中不断被提起和重构。例如,库特教授认为,关于信息与数据的交易常常面临“双重信任困境”,即提供思想或信息的一方“需要相信投资者不会窃取他的想法”,投资者则“需要相信他的投资不会被欺骗”。
部分观点认为,解决阿罗信息悖论的关键在于财产化确权。一旦对数据进行财产化确权,那么作为卖家的一方就不会担心数据公开会导致其价值丧失,买家和第三方也无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获取数据。在数据产权理论看来,借鉴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的经验确立数据产权,也是解决数据交易的关键。否则,不仅数据交易很难发生,而且数据要素市场还会产生诸如公地悲剧、搭便车、激励不足等问题。缺乏数据确权与数据交易流转,企业或社会主体将不会有动力对数据进行加工利用,很多社会主体可能都想不劳而获地获取他人数据。
本文从真实数据交易场景出发,结合法学与经济学的相关经典理论与前沿理论,对阿罗信息悖论以及数据产权方案进行分析。在本文看来,数据交易尽管面临重重困难,但数据产权却并非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即使是知识产权制度,其产权体系与传统财产权也存在重大区别,交易模式也与传统财产交易不同。一般数据更是如此,无论是数据交易中的信息悖论,还是公地悲剧、搭便车与投资激励问题,数据财产化确权都无法有效解决,反而可能带来更多问题。为了解决阿罗信息悖论及其相关问题,应当重新理解数据的特征与数据交易的模式,建构合作沟通型的数据交易模式,以中介撮合模式重构大数据交易所的定位,完善相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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