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3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将节目母带与公证的13期节目进行比对,确认对应内容一致;公证网页播放列表显示,其余86期节目的播放时间、时长与节目母带对应期数的播放时间、时长一致;检索关键词“东方110”显示网站中存在611集相关视频。根据“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聚力公司作为视频平台运营方,如存有异议可调取后台数据予以反驳,但其经法院释明仍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据此确认99期节目的侵权事实存在。关于赔偿金额的确认,一审法院客观、全面地考量了以下因素:涉案作品系上海市公安局制作的法制类节目,资源具有不可复制性;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聚力公司作为视频平台运营方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聚力公司通过插入广告盈利,侵权时间长达两年,侵权视频多达99期,侵权恶意明显。
看东方公司与上海市公安局的合作协议显示,双方每年合作节目104期,看东方公司需支付制作费、稿费等310余万元。一审法院由此判断看东方公司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超过法定赔偿50万元的限额,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鉴于本案不涉及著作人身权,相应赔偿已使原告获得充分救济,看东方公司未对手机应用的侵权情节进行公证,审理时已无法显示手机应用的视频播放情况,故法院对看东方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聚力公司赔偿原告看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2,500元。一审判决后,聚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且涉案作品及相关主体均具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关注度高。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低成本、高收益、取证难度大、侵权损害难以计算的特点,给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在侵权视频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采取逐一公证取证的方式固定侵权事实,但本案涉及侵权视频数量巨大,如要求权利人逐一公证,无疑在经济和时间上都增加了诉讼成本,加大取证压力。法院严格审查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后认为,公证视频的片头片尾表明了作品权属及相关侵权事实,公证证据的播放列表中显示出未公证视频与节目母带对应期数的播放时间、时长一致,搜索关键词显示网站存在海量相关视频,故而认定权利人采取翻页随机点播视频方式进行采样公证具有合理性,可以初步证明其主张,举证责任随之分配至被告。被告作为视频平台运营方理应掌握后台数据却未提出反驳证据。法院据此采用“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对全部被控侵权行为予以确认,为权利人维权取证难问题提供司法助力。在判赔金额方面,法院充分考量涉案作品的类型、性质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盈利特征、恶意程度,节目制作经济成本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请,充分体现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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