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3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成岩入职万超公司后曾借从他处购买技术图纸之名,向万超公司提供了带有恩坦华公司标识及项目代号的技术信息资料,故认定于成岩实施了侵犯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万超公司在未与境外主体签订购买协议,款项汇入境内个人账户,获取的图纸带有于成岩前雇佣单位及项目的标识,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未予以谨慎审查,即将相关技术信息资料用于汽车天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销售,在于成岩入职后较短时间内即陆续研发成功大天窗项目,并申请了相关专利。万超公司天窗产品实物等与涉案商业秘密具有实质同一性,万超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是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自行研发图纸,故法院认定万超公司、贾永和实施了侵犯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恩坦华公司的天窗产品与万超公司的产品之间并不直接体现为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再结合万超公司以专利形式公开了涉案技术信息,故以万超公司的侵权获利计算犯罪数额,具有合理性。
本案的会计鉴定并非指向整车,而是已剥离出汽车天窗部分,而涉案秘点包括的技术,是由集中体现产品技术功能和效果的关键部件构成。作为整体天窗成品,并不会脱离关键部件而拆分并单独销售,因此将天窗整体利润1,298余万元予以计算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于成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万超公司罚金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贾永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法院结合商业秘密的性质、披露主体及获取方式等事实综合论证了可认定为侵害商业秘密罪中主观“应知”的情形。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关商业秘密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方式选择多样、标准差异较大等实务难点问题,本案以区分单一披露、使用或混合行为为基础,考察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的市场替代关系,以侵权人获利作为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同时,综合考量商业秘密在产品利润中的贡献度和占比情况,保证了侵权损害赔偿与权利人损失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实现了刑法的精准打击,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行性路径。案件生效后,权利人恩坦华公司专程来院致谢。本案的裁判打击了“员工跳槽侵权”这一商业秘密保护“恶疾”,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力提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信心,营造了更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标题:《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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