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甲乙开枪分别打中丙的心脏和头部,谁对死亡结果负责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编者按
疑难案件以及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一直是困扰法官的难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老师前不久出版了《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一书,该书围绕刑法学中一百多个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与大多数法学作品不同,《张明楷刑法学讲义》逻辑严谨,表达通俗易懂,这为更多人理解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供参考。本版特开辟专栏,疏理该书中的亮点陆续刊出十期,以飨读者。
一个杀人案件里,存在一个杀人行为,也存在一个死亡结果,但是在没有确定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我们还不能肯定地说行为人必须对死亡结果负责。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被害人实际上是因为突发疾病而死亡的,那行为人就不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因为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见,只了解行为和结果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因果关系概念的用法并不统一,有人在广义上使用,有人在狭义上使用。广义的因果关系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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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甲乙在没商量的情况下,同时向丙开枪,一枪打中丙的心脏,一枪打中丙的头部。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肯定甲乙的开枪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呢?这就涉及因果关系的判断。

张明楷:甲乙开枪分别打中丙的心脏和头部,谁对死亡结果负责


那么,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比如,张三的盗窃行为使被害人丧失财物,就可以说张三的盗窃行为引起了被害人丧失财物这个结果,两者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所以这是一种事实层面的判断,不需要考虑主观层面的内容。比如,行为人在不知道被害人有血友病的情况下轻轻划伤被害人,结果被害人因为血流不止而死。如果要考虑主观层面的内容,是不是可以辩护说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被害人有血友病,所以他的伤害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样判断是不合适的,应当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被害人患有血友病就否定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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