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甲乙开枪分别打中丙的心脏和头部,谁对死亡结果负责(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二,二重的因果关系,也叫择一的竞合。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比如,甲乙没有意思联络,都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在这种情况下,甲或者乙的行为单独都可以导致丙死亡,但甲和乙的行为却竞合在一起,导致了丙的死亡。对于这种情况,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没有条件关系——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者没有乙的行为,丙也会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客观上已经存在丙死亡的结果,如果否认条件关系的存在,认定甲乙只承担未遂的责任,让人难以接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多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依然会发生,而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就不发生,那么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但是,这种观点只是为了能让多个行为人都受到处罚所做的变通,并没有给出实质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证明了谁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起到了作用,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如果存在时间先后关系,一方的行为对死亡并没有起作用,那就应该否定因果关系。比如,如果证明在乙投放的毒药起作用之前,丙已经死亡,就只能认定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观点是可取的。
到这里,本文题目中的例子也就清楚了。如果甲乙在同一时间开枪,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者没有乙的行为,丙仍然会死亡,那么这就不符合条件关系,不能说甲和乙的开枪行为跟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甲乙开枪的行为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其中一人的行为对丙的死亡没有起作用,那就应该否定此人的行为和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认定另一人的行为和丙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有证明了甲或乙的射击行为对丙的死亡起到了作用,才能认定彼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甲乙同时开枪导致丙的死亡提前的,也要认定甲乙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都有因果关系。
第三,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有人把这种情形归入二重的因果关系,但笔者还是分开来说明。比如,丙要去沙漠探险,甲乙都想趁机杀死丙。甲在丙准备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溜进丙的房间,把丙水壶里的水换成了无色无味的毒药。乙则在丙出发当天的早晨,在丙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出发后,丙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丙脱水而死。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丙死亡,那究竟谁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呢?这就必须根据客观事实,去判断究竟是哪个人的行为导致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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