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干货!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技巧、实务要点、注意事项(9)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就单位而言,现行法律对于单位如何作证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的单位作证方式为出具证明材料。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时应当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形式,即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若形式上缺少任一要件,则面临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不予采信的风险【参见(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民事裁定书】。此外,人民法院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最后,对于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性质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有证人证言和书证之争。最高法院认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属于书证,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审查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参见(2017)最高法民申1047号民事裁定书】。
2.证人证言的举证方式——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或者证人有正当理由、出庭确有困难,法院准许其变更其他方式作证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九、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1.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1)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2)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1)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接受询问;
(2)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3.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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