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在衡量个案情形是否符合法律关于依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的条件时,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在全面审查申请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是否准许证据保全申请作出审慎判断。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商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这里的“协商不成”,应理解为既包括“双方均同意鉴定,仅对鉴定部门无法协商一致”,也包括“一方申请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导致协商不能”的情形。对于后者,可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故对于一方提出鉴定申请,仅是另一方不同意鉴定的,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之理。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蓝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高新技术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军,该公司技术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路村营乡上庄村西(磁峰复线九龙煤矿)。
法定代表人:齐敏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路村营乡上庄村西(磁峰复线九龙煤矿)。
负责人:边铁山,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江西蓝翔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峰矿业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以下简称九龙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冀0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1日通过互联网视频方式进行了询问。蓝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鑫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利、骆文军,宝峰矿业公司和九龙矿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军、韩红星在线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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