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鑫通公司比对意见为:1.照片中无法完全显示整个锁紧机构,被诉侵权产品是手动机构,从U型平台外通过锁孔直接插入来锁定滑架组件;2.从照片中无法看出也无法证明是液压马达;3.涉案专利中的侧导轮,在被诉侵权产品中为侧向限位轮,在U型卡槽平台上方,与涉案专利完全不同;4.公证书照片中无法显示锁紧油缸、锁销和摇杆,锁紧油缸与摇杆的连接及锁销与锁孔插合。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上述机构;5.公证书照片中没有显示如涉案专利所述的齿轮与齿条啮合,也无法显示液压马达驱动齿轮旋转带动滑架组件前后移动;6.公证书照片显示的锁紧机构在滑架组件外侧,未在滑架组件内。
另查明,蓝翔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7月6日向原审法院邮寄《勘验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诉讼行为保全申请书》。勘验申请的理由是“蓝翔公司无法向法庭提交被诉侵权产品,为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特请求人民法院前往九龙煤矿矿区对该侵权产品进行物证现场勘验。”证据保全的理由是“被诉侵权产品极易藏匿、转移,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查封、扣押。”诉讼行为保全的理由是“被告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将会使蓝翔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2019年8月24日,原审法院收到鑫通公司提交的《中止审理申请书》。2019年9月3日,原审法院收到鑫通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煤矿用岩巷钻装机组”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作出对比、鉴定。2019年10月8日,原审法院组织委托鉴定。2019年10月11日,蓝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对2019冀01知民初452号案件鉴定事项的意见》,载明:“蓝翔公司与鑫通公司之间就涉案专利存在多起纠纷,蓝翔公司获悉,在本案起诉后鑫通公司已到其他矿企对同款设备进行了拆卸改造。而本案已经起诉近4个月,且已开庭审理了一个多月,被告完全有动机、有能力、有条件、有充分时间对该设备进行人为拆卸改动,不可能保持设备原样然后坐等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现在进行鉴定已经无法对本案中的侵权设备原样作出评价,其结论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蓝翔公司认为鉴定没有意义,不同意进行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及诉讼行为保全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应为证据所处状态尚未发生变更,而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即可能发生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风险。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大型机械设备,且蓝翔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于6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次侵权诉讼,于7月6日申请证据保全。原审法院收到蓝翔公司保全申请书时,被诉侵权产品已经由公证书记载的位置转移安装至机井内,证据状态已经发生变更,蓝翔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可能存在灭失或难以取得的风险,且当时原审法院已经向本案各被告邮寄送达包括起诉状在内的法律文书,并确定了庭审时间,蓝翔公司也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拍照取证,蓝翔公司证据保全的理由也是防止被诉侵权产品藏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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