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综合考量以上因素,证据保全已无事实上的必要。蓝翔公司虽提出对宝峰矿业公司、九龙矿采取诉讼行为保全的申请,但被诉侵权产品为特定的一套煤矿用岩巷钻装机组,蓝翔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紧急情况,且本案尚需结合案情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故对于蓝翔公司诉讼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问题。蓝翔公司依法取得的涉案专利权在有效期间,应依法保护。
关于应否中止审理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规定,鑫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的申请在答辩期后,且蓝翔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涉案专利权无效的事由,故对鑫通公司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蓝翔公司主张鑫通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并向原审法院提交第256号公证书为证。鑫通公司对于该公证书不予认可,根据公证书记载内容,对公证申请、证据保全行为及证据封存时间、地点从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拍摄人员并非公证人员、拍摄设备是否为清洁设备、公证员签名、公证处受理案件的地域范围等提出异议。赣西公证处于2019年9月6日出具《关于第256号公证书有关事项的说明》,并提交公证人员乘坐的车票对上述异议进行解释。从公证书、说明及车票内容来看,赣西公证处第256号公证书在表述上存在瑕疵,但其公证的事实清晰明确。鑫通公司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公证事项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对公证书公证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原审当庭对公证书所附照片与涉案专利进行的比对及本案各方的比对意见,被诉侵权产品的锁紧机构和液压马达机件设置及运行方式等在公证书照片中未能完全显示,无法比对。为完成比对,蓝翔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现场勘验,鑫通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鉴定。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已被安装在机井内,且与其他大型机械设备配合运转,审判人员已不具备现场勘验的专业条件,故原审法院决定依法委托专门鉴定部门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鉴定。蓝翔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书面意见,以被诉侵权产品可能已被鑫通公司拆卸改动为由不同意鉴定。原审法院认为如启动鉴定程序,对于鉴定过程中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公证书照片不一致的机件,鑫通公司如不能进行合理解答和提供相关证据,则可以认定为鑫通公司避责更换,从而推定更换机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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