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的解释》第124条等规定,特请求法院前往九龙矿矿区对该侵权产品进行物证现场勘验,以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依法正确定案。”3.蓝翔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书》上载明的被申请人为宝峰矿业公司和九龙矿,申请事项是“对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煤矿用岩巷钻装机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理由是“申请人诉鑫通公司、宝峰矿业公司、九龙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号为ZL201820703380.9)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本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煤矿用岩巷钻装机组’由宝峰矿业公司、九龙矿控制于九龙矿矿区内,极易藏匿、转移而使申请人丧失胜诉的有利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特请求法院对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煤矿用岩巷钻装机组’采取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4.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针对蓝翔公司此前提出的勘验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和行为保全申请,原审法院当庭向蓝翔公司作出口头答复,答复内容载于原审庭审笔录第5页:“……关于原告提出的勘验申请问题,庭审后合议庭进行合议,如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法庭将通知当事人各方进行现场勘验;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原告提出证据保全时法庭已经向三被告进行送达,原告也针对本案进行了公证保全,且该机器设备早已不在井上,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后法庭立即安排了开庭事宜,故此法庭已无必要进行证据保全;关于原告提出的行为保全问题,因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行为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本院不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审法院对鑫通公司鉴定申请处理的相关事实
1.存放于原审卷宗内的《鉴定申请书》中载明:鑫通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事项为“请求贵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给九龙矿的‘煤矿用岩巷钻装机组’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作出对比、鉴定”,理由为“申请人认为蓝翔公司起诉的基本事实不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申请人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侵权纠纷的事实,本案不构成专利侵权纠纷。”
2.存放于原审卷宗内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造价)案件移送表》中载明:负责审理本案的原审法院民事第五审判庭于2019年10月12日向该院司法鉴定技术室提出委托鉴定要求,要求“对鑫通公司提供给被告九龙矿的‘煤矿用岩巷钻装机组’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ZL201820703380.9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比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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