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9)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3.存放于原审卷宗内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五审判庭函》中载明:2019年10月18日,原审法院负责本案审理的民事第五审判庭函告该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因蓝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关于本案的鉴定意见,不同意进行鉴定,鉴于最终鉴定费的承担问题,现向该室申请撤回本次委托鉴定。
(四)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现状的相关事实
原审庭审结束后,鑫通公司、九龙矿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证明,即由鑫通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已于2019年2月22日在九龙矿下井试用。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争议焦点问题:(一)原审法院对蓝翔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及勘验申请不予支持,该处理是否妥当;(二)原审法院以蓝翔公司不同意鉴定为由认为蓝翔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进而驳回蓝翔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处理是否妥当。
(一)关于原审法院对蓝翔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及勘验申请不予支持是否妥当的问题
蓝翔公司所提证据保全申请与现场勘验申请,无论是申请目的,还是被申请对象、实施地点、实施手段均高度重合。故以下如无特别说明,主要围绕对蓝翔公司所提证据保全申请应否支持展开分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进行证据保全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证据保全是补强当事人举证能力、推动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证据保全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通过及时采取恰当、适度的保全措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在衡量个案情形是否符合法律关于依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的条件时,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在全面审查申请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是否准许证据保全申请作出审慎判断。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既包括对保全申请书所记载的事项要素是否完备的形式审查,也包括对保全是否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实质审查。证据保全申请的实质审查,一般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并具有较强证明力;二是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如不及时保全行将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紧迫性;三是申请人是否业已穷尽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据。此外,在适用证据保全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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